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网络信息系统》,录入并上报电子报批材料。
政务网接口网址:http://19.15.64.132/login.aspx
互联网接口网址;http://210.76.74.50/login.aspx
2.申办单位以邮寄、交换或面交等方式向省港澳办因公赴港澳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送达报批纸质材料。
3.管理处对面交的欠规范、不完备的报批材料,当场告知补正;对欠规范、不完备的电子报批材料或其他方式送达的纸质报批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或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
4.管理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呈批。省直党政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及省属企业非省管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核审批;省管人员由省港澳办审核后续报省政府审批;省级人员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赴港澳从事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经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港澳办审核,省港澳办根据审批权限办理。
6.赴港澳时间超过30天(不含)的团组,经我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7.在岗、占职位、时间一般在30天以上的专业技术类培训,如医生、护士、会计师、律师、教师等培训事项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门办理赴港澳手续。
8.申办事项如获批准,省港澳办出具《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一式4份(以下简称《任务批件》);管理处以交换、邮寄等方式将1份《任务批件》送达申办单位,同时将1份《任务批件》交广东省因公赴港澳人员办证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