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LAN
留言日期:
2020-02-16
主题:
关于建设银行要求提供不合理证明文件的反映
内容:
我是一名在广州长期学习生活的香港儿童的母亲,最近我带儿子前往广东建设银行位于豪贤路的仓边路支行欲办理开户手续。在我出示我本人身份证,儿子港澳居民身份证以及香港出生证后,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我出示我出生证公证文件,并称建行内部文件规定公证文书需要在指定的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且称该项为内部文件不能公开,只能口头告知。我向工作人员,我在办理儿子的港澳居民居住时,公安部门并不需要我提供其出生证明的公证文件即可办理,说明该出生证明是公安机关认可的真实有效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件,为何银行需要公证文书。工作人员称除非公安部门能出具我们母子监护关系的文件,方可认定我监护人的身份。 我认为,建设银行通过内部不合理的工作制度增加群众负担,造成在内地生活的香港居民不便,在办理银行业务的同时还需要提供各种公证证明来证明法定文件的合法性,与建立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方便香港居民在内地生活的初衷背道而驰,希望改进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2-17
答复时间:
2020-02-19
答复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答复内容:

LAN:

  您反映关于建设银行要求提供不合理证明文件事,我办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帐户服务加强帐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规定:“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帐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和宣传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168号)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作为证件持有人办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二、跟进办理情况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您的儿子可持港澳居民居住证到银行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经调查了解,已责令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及其仓边路支行立即整改。目前,仓边路支行已主动与您联系并向您提供服务。

  感谢您对港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