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一)办理对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
(二)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办事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所需材料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学校章程;
3.申请人证明文件;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师资来源说明材料;
7.所属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五)办事程序
1.申请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2.广东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
3.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六)受理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
(七)受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或农林下路72号
(八)交通指南
地铁区庄站C出口、公交犀牛路口站或羊城晚报站
(九)联系方式
020-37626303
(十)受理时间
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评审时间)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