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高级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项目和机构审批
(一)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教育机构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办事条件
1.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是教育教学的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
2. 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发展规划需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
3. 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
4. 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5.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应具有所举办合作办学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办学资格。颁发外国学历的,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中方合作办学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申办原因,中外举办者相关专业情况介绍,办学可行性分析等;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或项目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和复印件);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根据申办内容填写上述任一表格,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协议应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或项目名称、住所或办学所在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原件和复印件);
4.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适用,原件和复印件);
5.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适用,原件和复印件);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有关文件加盖中方合作办学申请者公章);
8.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出具合作办学机构动产、不动产等有效合法文件;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关证明。资产来源请载明产权,出具资金到位情况、数额等。如以国有资产投入合作办学机构,请按《实施办法》第十条出具证明;
9.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如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0.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并加盖公章)(每一专业提供不少于两份证书原件,如为境外证书应提供加盖中方申请者公章的中文译件);
11.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12.评估报告。如办学者外方已在中国境内有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如属于引进课程、教材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性质的合作办学,中方教育机构应提供对课程和教材先进性、资源优质情况作客观评估的报告。并提供对其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客观评估的报告。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
13.电子文档光盘(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申请表、合作办学协议、详细教育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和MDB数据库等资料的电子文档;
1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申办机构适用)。内容应包括:(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5.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原任职单位、职务,拟任职单位、职务,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等情况。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
17.师资情况。师资安排,拟聘中外教师的数量、名单、学历、专业、职称、原任职务,拟任职单位、职务,资格证明等;
1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19.其他要求:
(1)以上材料除第1、2项外,根据适用情况选择上报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含原件(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四份复印件,五份材料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一致;
(2)所有外文材料请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请加盖申办者公章;
(3)未列入以上清单的材料请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
(五)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设立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应当于每年3月或9月向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回复申请者,确认材料齐备之日起正式受理。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合作办学是否必要、是否可行等提出初审书面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2. 省教育厅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办学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核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3. 申请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向地级市教育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收到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报教育部备案。获准予备案的,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或机构办学许可证之后,申请者方可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网上办理流程:暂无。
(六)受理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
(七)受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或农林下路72号
(八)交通指南
地铁区庄站C出口、公交犀牛路口站或羊城晚报站
(九)联系方式
020-37628703,37627856
(十)受理时间
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申请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向地级市教育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向地级市教育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收到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