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港澳办”)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省港澳办制发的非涉密办事信息,主要包括:

  1.省港澳办领导及分工、职能任务、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2.省港澳办制发的或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等;

  3.省港澳办财政预算、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4.省港澳办领导政务活动、相关政务信息等;

  5.省港澳办办理省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情况;

  6.省港澳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接收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

  7.省港澳办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为方便申请人查询省港澳办政府信息,省港澳办编制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省港澳办门户网站(http://hmo.gd.gov.cn/gkmlpt/content/3/3554/post_3554576.html#3740)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方式

  省港澳办主要通过门户网站(http://hmo.gd.gov.cn/),辅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以向省港澳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省港澳办秘书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8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566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不受理无关事项),传真号码:020-83135660,邮政编码:510031。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s://ysqgk.gd.gov.cn/73/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省港澳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省港澳办门户网站(http://hmo.gd.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省港澳办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港澳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详见省港澳办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doc